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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产期精神障碍筛查与诊治专家共识
前言
一、流行病学和发病机制
一项国外的荟萃分析结果显示,妊娠期抑郁症在孕早期的发生率7.4%~12.8%。国内流行病学研究结果显示:围产期抑郁的发生率为3.8%~16.7%;围产期焦虑症的发生率为6.1%~7.7%,强迫症的发生率为1.2%~5.2%;围产期恐惧症的发生率为1.4%~9.1%,社交焦虑症的患病率为2.0%~6.4%;产后精神病的患病率为0.1%~0.2%。
围产期精神障碍的发病机制与生物学差异、心理和社会因素有关,特别是雌激素、黄体酮、甲状腺激素等对情绪的影响发挥重要作用,5-羟色胺的敏感性差异在发病中也起重要作用。在妊娠晚期、分娩后和新生儿喂养期间,频繁的睡眠剥夺和昼夜节律改变、负性生活事件也会导致围产期女性情绪不稳定,同时患有慢性病、吸烟、药物滥用、贫困、遭遇家庭暴力的女性在围产期患精神疾病的风险也会极大增加。
二、常见围产期精神障碍的临床表现
2.1 围产期抑郁症
围产期抑郁症包括产前抑郁症(prenatal depression)和产后抑郁症(postpartum depression,PPD),是妊娠期及产褥期常见并发症之一。患有围产期抑郁症的女性会出现兴趣丧失、情绪低落、注意力不集中、睡眠障碍和自杀念头;同时,患者也表现出与妊娠反应重叠的症状,如躯体症状、疲劳、精力下降、睡眠和食欲变化。抑郁症在妊娠的前3个月和最后3个月比较常见,大多数女性的产后抑郁症状会在分娩后3~6个月得到改善,但约30%女性的抑郁症状会持续到产后1年,甚至可持续到产后数年。婚姻关系不佳、产妇护理不足、性虐待、经济拮据及性格焦虑、自我评价过低等人格因素是产后持续存在抑郁症状的预测因素。
产后强迫症是指在孕期或产后4周内首次出现强迫思维或强迫行为,可能伴随抑郁症状。产后的症状多为强迫性检查行为(常过度关注婴儿健康),特别是观察婴儿是否在夜间仍然呼吸、强迫性担心婴儿可能会摄入脏东西或被细菌污染等。有强迫症的女性对这些想法感到苦恼,一般情况下不会透露给他人。很多女性可能会因为害怕对婴儿造成实际伤害而极度回避婴儿。
2.5 产后精神病
产后精神病通常在分娩后1~4周发病,发病时伴有躁动、易怒、情绪不稳定、妄想和行为紊乱等精神障碍症状,患者通常对疾病/症状缺乏自知力,严重时可能会出现杀害他人(尤其是婴幼儿)和/或自杀等危险行为,此时需立即进行医疗救治。精神病史(如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等)、睡眠剥夺等问题为产后精神病的重要危险因素。
三、围产期精神障碍的临床评估
围产期需要重点进行精神风险评估的人群
围产期精神障碍的评估流程
围产期精神障碍筛查量表的选择
围产期精神障碍常用的临床筛查量表见表1
四、围产期女性自杀及伤人等危险行为的特别评估
围产期精神障碍患者常存在自伤及伤人等风险,故而要对其进行风险评估,包括自杀风险、杀婴风险和伤害他人风险。对具有自杀想法、计划或任何有自杀意向的孕产妇都要进行详细的病史询问,可以使用自杀风险评估量表(NGASR)评估其自杀风险。产后精神病(如躁狂发作)患者可能有杀婴的想法和伤害婴儿的风险,甚至出现杀婴行为。建议使用爱丁堡产后抑郁量表(EPDS)或患者健康问卷-9(PHQ-9)评估孕产妇是否存在围产期抑郁,并添加心境障碍问卷(MDQ)以筛查其是否患有双相情感障碍。
五、围产期精神障碍的诊断
图1 围产期精神障碍筛查流程
六、围产期精神障碍患者的治疗及管理
(3)围产期女性因情绪波动较大,易对烟草、酒精、大麻等物质产生依赖,应防止对上述物质的滥用、成瘾。
6.4 药物治疗
在药物选择方面应尽量遵循"单一用药"原则,选择循证研究证实对母婴风险最小和有效性更高、蛋白质结合力更高效的药物。间歇给予最低有效剂量。切忌随意更换或组合相关药物。应注意向患者解释药物潜在的致畸性、药物的疗效、非药物选择;密切监测胎儿(适当的胎儿筛查和监测),评估母亲的疾病严重程度及其对个人、社会和职业的影响程度;熟悉药物风险、孕产妇疾病风险和治疗指南,见表2,表3。
表2 FDA药物类别、安全提示及药物清单
注:FDA=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
表3 围产期常用精神药物风险及提示
七、围产期常见疾病的治疗及管理
对围产期妇女焦虑障碍的治疗应该首选对胎儿、婴儿没有损害的心理治疗。如果患者的临床症状亟须处理,或者心理治疗没有达到理想效果,也可以考虑短期药物治疗,如舍曲林、氟西汀等常见的抗抑郁药物。治疗上一般不推荐将苯二氮类药物作为单一或辅助治疗,妊娠期苯二氮类药物的使用与NICU入住率较高、新生儿头围较小之间可能存在关联。目前尚缺乏在妊娠期间使用丁螺环酮有效性和风险的相关数据,因此应避免使用。
在双相情感障碍中,有些患者可能需要添加情绪稳定剂。由于丙戊酸盐和卡马西平可能导致婴儿先天性畸形和神经发育障碍,妊娠期间应避免使用。临床上,围产期双相情感障碍患者的情绪稳定剂主要考虑锂盐或拉莫三嗪。低剂量拉莫三嗪(<325 mg/d)致畸风险相对较小,在排除禁忌证且征得患方同意后可继续使用。需要锂盐治疗的患者,可以在排除禁忌证且征得患方同意后使用。
八、哺乳期治疗
哺乳期首选最小剂量有效的药物,最好是单一疗法。相对婴儿剂量(RID)较低(最好<10%)的药物与母乳喂养相容。因为药物在治疗几天后达到稳态水平,所以不用在每次服药后停止母乳喂养数小时,建议按需哺乳。应监测婴儿是否有药物相关毒性的迹象,如过度镇静、软弱无力、呼吸抑制、发绀(使用镇静剂)或过度哭闹、易怒、腹泻、神经过敏、癫痫发作(使用抗抑郁药),以及是否有僵硬、吸吮力差、喂养不良、易怒(使用抗精神病药)。如果出现任何毒性迹象,应复查药物,并立即停止母乳喂养。如果是早产儿或低出生体质量新生儿或患有内/外科疾病的新生儿,应就母乳喂养的安全性征求儿科医生意见。使用精神药物的担忧之一是婴儿可能存在发育延迟,但发育延迟通常是轻微的,且断奶停止接触精神药物后,婴儿发育能赶上同龄人,即发育迟缓是可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