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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每个产科工作者!国家卫健委发布最新《产房分娩安全核查表》
产科专业医疗质量安全关系着母婴安全,国家高度重视相关工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保障产妇和新生儿安全,促进产科专业医疗质量安全持续改进,我们借鉴世界卫生组织(WHO)2015年发布的WHO分娩安全核查表,结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和手术安全核查制度,制定了《产房分娩安全核查表》(以下简称《核查表》),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提供分娩服务时使用,并就加强产科专业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工作要求
《通知》提出了三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质控体系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产科医疗质量安全管理,逐步建立健全省、市两级质量控制组织体系;加强对省级质控中心的工作指导、支持开展质控及培训、不断完善质控指标体系,同时重点加强基层产科医疗质量管理。
二是完善制度规范,严格督促落实
医疗机构要不断完善产科专业管理制度和服务模式,督促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加强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协调建立高危孕产妇救治、转诊等机制;落实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和管理,加强相关专业协作诊疗,提高危重孕产妇识别、救治能力。
三是开展安全核查,保障医疗安全
医疗机构要加强产房分娩安全核查工作,在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及各类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筛查)的基础上,开展产房分娩安全核查工作,规范填写《核查表》,并将《核查表》作为医疗文书纳入病历进行管理,降低医疗差错及安全不良事件发生率,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核查表》的具体内容
《核查表》旨在提高孕产妇安全分娩质量,表内包含已被证实可以降低孕产妇和新生儿危险的分娩核心操作。并按照确定临产、准备接产、分娩后2小时3个阶段进行细化,从病史信息、孕妇和新生儿治疗、药品设施准备等方面提出具体核查要求,对分娩过程中涉及的知识点进行总结整理,形成系统化、流程化、标准化的指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现就加强产科专业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质控体系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产科医疗质量安全管理,逐步建立健全省、市两级质量控制组织体系,尚未建立省级产科专业质控中心的省份要尽快筹建。对省级质控中心开展工作要加强指导,积极支持质控中心开展质控及培训工作,不断完善质控指标体系,重点加强基层产科医疗质量管理。各提供分娩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产科质量控制小组,定期开展产科质量安全自查与整改工作,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质控组织报送质控相关数据信息,保障产科医疗质量安全。
二、完善制度规范,严格督促落实
医疗机构要不断完善产科专业管理制度和服务模式,加强三级医师查房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等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的督促落实,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和考核,积极探索人性化服务,协调建立高危孕产妇救治、转诊等机制。相关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产科专业诊疗指南及技术操作规范,落实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和管理,加强与妇科、儿科、急诊医学科、麻醉科等相关专业沟通协作,提高危重孕产妇识别、救治能力。
三、开展安全核查,保障医疗安全
医疗机构要加强产房分娩安全核查工作,在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及各类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筛查)的基础上,开展产房分娩安全核查工作,按照产房分娩安全核查表使用说明(附件2)规范填写《产房分娩安全核查表》(附件1),并将《产房分娩安全核查表》作为医疗文书纳入病历进行管理,降低医疗差错及安全不良事件发生率,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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