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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部门联合发布指导意见!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发布时间: 2022-09-06 10:57:57 浏览次数: 16815来源:健康报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宣传部等17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从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完善生育休假和待遇保障机制、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等7个方面,提出20项政策措施。其中,分娩镇痛、创建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等被首次纳入生育支持措施。


《指导意见》提出,提高儿童健康服务质量,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儿童保健门诊(儿童保健室)标准化建设,提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业从事儿童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医生配备水平。“十四五”期间,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开展10个左右儿科类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加强生殖健康服务,扩大分娩镇痛试点;推进辅助生殖技术制度建设,逐步将适宜的分娩镇痛和辅助生殖技术项目按程序纳入医保(含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指导意见》要求,2022年全国所有地市印发实施“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实施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和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带动地方政府基建投资和社会投资,公办托育机构收费标准由地方政府制定。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加快制定出台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

《指导意见》提出,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政策,强化生育保险对参保女员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保障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未就业妇女通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生育医疗待遇;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指导意见》要求,优化公租房轮候与配租规则,将家庭人数及构成等纳入轮候排序或综合平分因素,对符合条件且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可直接组织选房。住房政策向多子女家庭倾斜,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多子女家庭,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公积金;对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多子女家庭,有条件的城市可给予释放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等相关政策支持。

《指导意见》提出,优化完善财政补助政策,逐步提高学前教育财政投入水平,保障普惠性学前教育普惠性有质量可持续发展。优化义务教育结构,确保义务教育学位主要由公办学校提供和政府购买学位方式提供。

《指导意见》要求,创建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推动用人单位将帮助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相关措施纳入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条款。用人单位可结合生产和工作实际,通过与职工协商,采取弹性上下班、居家办公等工作方式,为有接送子女上下学、照顾生病或居家子女等需求的职工提供工作便利。探索开展妇女平等就业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维护妇女劳动合同社会保障权益。

解读:

让孕育美好

共撑屋檐下一方烟火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是古人的生活愿景。如今,关爱“一老一小”,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等问题同样是政府心之所系。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7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对此,南开大学经济学院教授、中国人口学会副会长原新认为,《指导意见》定位在“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重点是设计与三孩生育政策配套的一揽子促进积极生育的支持路径,并推动相关措施有效落地。


使痛点不痛


十月怀胎,一朝分娩。在医学上,生产分娩疼痛被定为最高级别的疼痛。2021年中国大学生婚育观调查发现,近60%的女大学生认为,生育痛苦与潜在风险会降低其生育意愿。

“有的没生过孩子的年轻女性,听说生产的剧痛后,不愿怀、不敢怀;有的生过孩子的女性,亲身经历过剧痛,对再次怀孕存在严重的畏难情绪。调查显示,生产过程变得愉悦、不痛苦,可能会让1/4的女性考虑生育或再次生育的问题。”中山大学侯佳伟教授介绍,针对年轻孕产妇对生育体验的新需求,《指导意见》首次将无痛分娩纳入生育支持措施,明确提出扩大分娩镇痛试点,规范相关诊疗行为,提升分娩镇痛服务水平。

同时,《指导意见》明确,推进辅助生殖技术制度建设,逐步将适宜的分娩镇痛和辅助生殖技术项目按程序纳入医保(含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调查显示,三成育龄人群对辅助生殖技术存在需求或潜在需求,两成育龄人群认为安全廉价的辅助生殖技术可促进其生育意愿提升。”侯佳伟认为,一对夫妇借助辅助生殖技术生育,费用少则十余万元,多则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普通家庭难以承受,“把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纳入医保回应了广大群众的呼声”。


寻找平衡点


生育养育子女,平衡家庭和工作的关系,是职场父母的一大苦恼。人口监测数据显示,职业女性未实现的生育意愿高于其他育龄人群。对此,《指导意见》提出鼓励实施灵活的工作方式,推动用人单位将帮助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相关措施纳入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用人单位可结合生产和工作实际,与职工协商采取弹性上下班、居家办公等方式,为职工接送子女上下学、照顾生病等子女提供工作便利。

“《指导意见》将创建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纳入生育支持措施,这在国务院的文件中还是首次。”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杨胜慧介绍,国际经验表明,创建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有利于推动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也有助于员工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

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宋健教授表示,个体成长与家庭稳定离不开婚育友好、家庭友好的社会氛围和制度环境。当前,养育负担和职育冲突是生育的两大阻碍因素。通过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和加强优质教育资源供给,可减轻父母养育子女的后顾之忧;通过完善生育休假和待遇保障机制、实行灵活的用工方式,可帮助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


迈出新步伐


我国生育保险诞生于1994年,是职业妇女因生育而暂时中断劳动,由国家或单位为其提供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基本社会保障制度。据统计,至2021年全国生育保险参保人数为2.36亿,比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少2.21亿和1.09亿。

《指导意见》提出,完善生育保险等相关社会保险制度,国家要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政策,强化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待遇等保障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中国人民大学人口学系主任、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杨凡认为,《指导意见》提出了完善生育保险制度的具体方向,总结起来就是“统一”和“扩大”。“统一”体现在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政策,强化生育保险的社会统筹、风险共担的保障作用;“扩大”体现在参保人员范围和服务内容范围的扩大。

“参保人员范围的扩大是指鼓励探索将灵活就业人员、未就业妇女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等社会弱势群体纳入,保障其生育权益。服务内容的范围扩大是指逐步将分娩镇痛、辅助生殖技术等项目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回应人们不断发展的生育需求。”杨凡介绍,“统一”和“扩大”是有机结合的,“统一”是“扩大”的基础,而“扩大”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统一”。

《指导意见》提出,未就业妇女通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生育医疗待遇。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袁涛指出,这是首次以国务院文件明确未就业妇女的生育医疗待遇以及失业人员的生育保险参保办法,解决了广大未就业妇女的生育医疗费用的分担,以及失业人员的生育保险参保缴费问题。

积极生育支持措施重在落实。宋健认为,配套支持措施包含经济支持、时间支持和服务支持三大类,三类政策归根结底都涉及成本合理分担的问题,政府买单能否持续、转嫁企业是否合理、社会机构如何参与、家庭负担怎样减轻,这些都需要条分缕析,算总账、细账和长远账,以确保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落到实处并持久可行。